要想取得发明专利权,必须向日本特许厅提出专利申请,接受关于是否满足必要条件的审查。
特许厅将对来自全国各地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从申请到授予发明专利权为止,特许厅将按照申请内容,通过与申请人的意见交换等方式,慎重地进行各项手续。
      
 (1)出愿(申请)
再好的发明,如果不提出专利申请就不可能取得专利权。为申请专利,必须向特许厅提交法令规定的样式文本。日本采用先申请原则,对于同样的发明,只有最先申请的人有权取得专利。所以有了发明以后应尽快提出申请。还有应当尽力避免在专利申请之前公开发明的内容。
(2)方式审查(形式审查)
对于提交到特许厅的文本,进行是否符合规定格式的审查。如果出现文本不完整或必要项目记载不全,将被命令进行补正。
(3)出愿公开(申请公开)
自申请日起满1年零6个月,发明的内容将通过出版专利公报进行公开。
(4)审查请求(实审请求)
对于提出的专利申请并不是全部被进行审查,只对申请人或第三者缴纳审查请求费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自专利申请日起3年内,任何人都可以随时提出实审请求。
(5)视为取下(视为撤回)
自专利申请日起满3年且没有被请求审查的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不能再权利化。
(6)实体审查(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由特许厅的审查官进行。审查官将对专利申请进行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判断。在审查中,首先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就是审查是否存在驳回理由。主要的条件有以下内容。
  1. 是否利用了自然法则
  2. 在产业方面是否能够利用
  3. 申请之前该技术思想是否已经存在
  4.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容易想到该发明
  5. 是否比其他人先提出申请
  6. 是否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7. 说明书的记载是否符合规定
(7)拒绝理由通知(审查意见通知)
审查官发现有驳回理由时,向申请人送发审查意见通知书来通知申请人。
(8)意见书·补正书
申请人有机会通过提出意见书来陈述自己的发明与驳回理由书中记载的现有技术的不同之处、以及提出补正书来补正权利要求范围和说明书等的内容来消除驳回理由。
(9)特许查定(授权决定)
审查官经过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时,将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通过提出意见书和补正书消除了驳回理由时,也将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10)拒绝查定(驳回决定)
如果通过提出意见书和补正书仍未能消除驳回理由,审查官判断不能授予专利权时,将作出驳回决定。
(11)拒绝查定不服审判请求(复审请求)
 对驳回决定有不服时,可以请求复审。
(12)审理(复审)
复审由3名或5名审判官组成的合议廷来进行。复审的结果,若判断已消除了驳回理由时,将作出撤销原驳回的决定。若判断未能消除驳回理由、不能授予专利权时,将作出维持原驳回的决定。
(13)设定登录(登记)
得到授予专利权决定的专利申请,在申请人缴纳专利费后将在专利登记簿进行登记,专利权开始生效。此时专利号才可以取得。专利权登记之后,专利证书将发送给申请人。
(14)特许公报发行(专利公告)
登记后的专利权,其内容将通过专利公报进行公告。
(15)无效审判请求(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权被授予之后,任何人都可以请求「专利无效宣告审判」。
(16)审理(审查)
审查由3名或5名审判官组成的合议廷来进行。审查的结果,若判断该专利权不具有无效理由时,将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若判断该专利权具有无效理由时,将作出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17)东京高等裁判所(高等法院)
对复审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和对专利权无效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出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