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1、欧共体外观一获准之外观可同时于欧共体25个会员国获得专利保护。欧共体国家有:奥地利、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瑞典、芬兰、丹麦、希腊、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爱尔兰、塞普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尔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
  2、欧共体外观专利必须向欧共体商标局(OHIM)提出注册申请,才可拥有最长自申请日起25年之专利保护期。
 
二、注册制外观申请的程序(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
  1、申请文件
  必备文件:(1) 注册请求书 (2) 申请人资料 (3) 外观图式或照片 (4) 有关该外观之使用意图说明 (5) 申请规费:注册费及公告费 ;
  2、审查:欧共体商标局于收到申请资料后将针对该资料进行形式上之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若符合规定即获准注册。
  3、语言:提出申请时可使用欧共体中任一语言提出,但须指定第二种语言(必须为欧共体商标局所使用之官方语言,即英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或意大利文),欧共体商标局在传送文件或日后进行其它程序时,即会以第二种语言作为联系之语言。
  4、外观分类:外观之分类须依工业设计国际分类协议所定立之分类标准。
  5、集体申请:多个外观设计可以集中于一个外观申请案中提出注册申请,惟必须每个外观设计皆属于同一国际分类,且必须缴纳额外之规费。而在规费方面,集体申请须负担额外之注册费及公告费。
  6、公告及阅卷:外观专利注册后,将会公告于欧共体外观公报上。
  7、专利年限:自申请日起算5年之专利保护期,期满后可延展4次,每一次5年,故最多可获得自申请日起算25年之专利保护期。延展费须于保护期满前六个月内缴交,未如期缴交者,可于期满起六个月内补缴,惟须加缴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