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企业应当使用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刻制专用发票和印章。
2.“三合一”范围内的现有企业,由于企业登记信息的变更,签发了具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纳税人识别号也应同时变更。但是,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更改公司标识号将带来一系列后续工作,例如CA数字证书的更新,三方协议的更改以及防伪税的重新发行。 控制系统。 如果公司目前不需要更改税号,则可以暂时不刻上专用发票盖章。 解决技术问题后,可以更改税号并刻上专用发票盖章。
1.向新建企业开具发票。 通常,发票是根据18位信用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来开具的。
2.“三证合一”范围内的两家股份公司,不需要临时变更其税号的,应当按照原始的十五个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 开具单一信用码作为纳税人识别码的发票;
3.在“三合一”之后,公司应能够为通过税务控制设备获得18位信用代码的客户开具发票。 如果无法发行,公司应立即联系税务控制设备服务提供商,以尽快升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