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82年公布《商标法》伊始,即规矩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对商标实施会合注册、分级处理的准则。

  1 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部属的商标局会合接受全国的商标注册,一同担任商标处理作业。国家商标局的主管事项首要有: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补正、刊出、吊销、转让挂号、容许合同存案等;商标贰言判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断定和保护驰名商标;负者商标世界注册等事宜。

  2 商标鉴定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下设商标鉴定委员会,首要责任是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具体受理四种案件: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央求决议央求复审的案件;不服商标局贰言判决央求复审;对已注册商标央求判决吊销;不服商标局吊销注册商标的决议央求复审。别的,依据《商标法实施法则》第五条的规矩,商标鉴定委员会可以依法断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3 当地各级工商行政处理局

  各省、市、县级工商行政处理局分级处理各自辖区内的商标处理作业。当地工商局首要担任处理本辖区内商标日常使用情况,一同监督商品质量。

  除工商局系统担任商标处理作业外,各级海关部分担任商标的边境保护;各级法院也通过审理商标相关案件行使其商标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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